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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7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7932沈红芬与宜兴市得缘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红芬,宜兴市得缘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928号原告:沈红芬,女,194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琦,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蓓,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宜兴市得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虎皇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KQ9309法定代表人:周银龙,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红芬与被告宜兴市得缘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红芬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红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红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沈红芬负担,本院予以减免。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