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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广东诉张文会、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张文会,王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136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文会,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王晓玲,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张文会、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判员 肖 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