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妮旦与李东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妮旦,李东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210号原告:李妮旦,女,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东升,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李妮旦与被告李东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妮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妮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妮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妮旦负担。审判员 沈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广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