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滁州市鑫朋门窗有限公司与范张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鑫朋门窗有限公司,范张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110号原告:滁州市鑫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555号11号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52103095。法定代表人:陶思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学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朱文静,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张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原告滁州市鑫朋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张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滁州市鑫朋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鑫朋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鑫朋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滁州市鑫朋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