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刑更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占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占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更355号罪犯侯占松,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陵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占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侯占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占松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侯占松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虽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但其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本院认为,罪犯侯占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占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仁军审 判 员 单仕东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兴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