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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汉中市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某某航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某某航空装备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汉中某某航空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陕飞某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航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12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汉中某某航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其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