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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苏某1与苏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1,苏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4089号原告:苏某1,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苏某2,女,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苏某1诉被告苏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苏某1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1撤回对被告苏某2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苏某1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