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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45号原告孙某1,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某2,女,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孙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