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45号原告孙某1,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某2,女,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孙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