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平县供电分公司与冯国平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平县供电分公司,冯国平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2民初890号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平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广平县长春大道中段。委托代理人张学杰,邯郸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国平,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平县,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平县供电分公司诉被告冯国平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丽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平县供电分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国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平县供电分公司诉称,被告为原告公司用电客户,其共欠原告51242.47元电费未缴清,原告多次向其索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电费款51242.47元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国平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冯国平系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平县供电分公司用电户,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共计欠原告电费51242.47元,其间被告是分三个台区用电,其中2处是被告家庭用电,共计欠电费1993.55元,另1处是农业用电,欠电费49248.92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下达电费催缴及欠费停电限电通知,被告至今未缴纳所欠电费,致使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保证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平县供电分公司作为供电人已给被告安全供电,双方供用电合同成立,被告冯国平作为用电人,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及时交付电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51242.4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定。鉴于原、被告双方并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冯国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庭审质证、辩论及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平县供电分公司电费款51242.4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元由被告冯国平负担450元,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平县供电分公司负担9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晓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