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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辽宁某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2078号原告:曹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12221967********,住辽宁省开原市新华路*号楼*单元*室。被告: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某路X号水库管理局办公楼。负责人:邵某某被告: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管道建安工程某项目部,项目部住址:辽宁省开原市新开街某村102线道西)住址: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X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辽宁西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收诉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