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4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睿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睿立睿至创业投资中心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睿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立睿至创业投资中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4908号原告:上海睿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楼0座。法定代表人:吴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华。被告:上海睿立睿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睿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晓柳)。原告上海睿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立睿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铁红审 判 员 杨立转人民陪审员 吴慈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如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