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苏尼特右旗苏鹏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尼特右旗苏鹏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朱卫东,李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尼特右旗苏鹏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燕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卫东,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审第三人:李彦,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上诉人苏尼特右旗苏鹏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朱卫东、原审第三人李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4民初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尼特右旗苏鹏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军、被上诉人朱卫东、原审第三人李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4民初409号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尼特右旗苏鹏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59.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有才审 判 员 娜日苏代理审判员 程鹏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墨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