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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韦星云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474号罪犯韦星云,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1日作出(1998)柳市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星云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9日作出(1998)桂刑核字第290号刑事裁定,维持其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5月21日交付执行。2002年3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韦星云于2007年8月、2011年6月、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三年。刑期至2019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罪犯韦星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韦星云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星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7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204.7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星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从严掌握罪犯,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星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8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