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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州捷银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正程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捷银贸易有限公司,郑州正程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733号之一原告:郑州捷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西段。组织机构代码:69351622-8。法定代表人:阮德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洋洋,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莎,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正程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7079263Q。法定代表人:赵秋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郑州捷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程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郑州捷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捷银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捷银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捷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小洁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