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字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洪波与吕春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波,吕春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字231号原告郭洪波,现住洮南市。被告吕春甫,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郭洪波诉被告吕春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时间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公告传唤又未能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免收。审判长 铁 文审判员 崔伟东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