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执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门源巨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敏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门源巨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执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臣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岩、张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门源巨���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法定代表人:邓根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玉敏,女,汉族,1971年1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济宁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标的23160809.05元,未执行标的2316080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门源巨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玉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又无法提供执行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青22执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门源巨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玉敏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门源巨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玉敏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凡审 判 员 刘素宁代理审判员 杨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木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