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付家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付家林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初114号原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龙首路南侧润华苑一幢10号。法定代表人:梅学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霄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家林,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开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业康,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家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248元,减半收取计48124元,由原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瑛审 判 员 陈月银代理审判员 冯忠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