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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明珠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104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柏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五谷里1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91440705MA4W522K2R。法定代表人:林煜鸿,该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王明珠,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澳门永久性居民,住澳门黑沙湾东方明珠街君悦湾。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柏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王明珠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柏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王明珠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林煜鸿以其所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房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柏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柏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