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窝北信用社与徐士虎、张天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窝北信用社,徐士虎,张天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298号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窝北信用社,负责人:李文彬,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岁端(该社职工)被告:徐士虎,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张天柱,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窝北信用社与被告张天柱、徐士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窝北信用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减半收取计9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慧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