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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6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馨月汇母婴度假酒店(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馨月汇母婴度假酒店(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2430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馨月汇母婴度假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2号院1号楼1至7层101。法定代表人:刘响,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馨月汇母婴度假酒店(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林子英审判员  崔树磊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