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博龙与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龙,石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753号原告:张博龙,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被告:石宝,男,199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原告张博龙诉被告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博龙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博龙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博龙负担。审判员 耿瑞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