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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博龙与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龙,石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753号原告:张博龙,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被告:石宝,男,199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原告张博龙诉被告石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博龙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博龙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博龙负担。审判员  耿瑞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