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1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曹文凯与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凯,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143号原告:曹文凯。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80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凯诉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凯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凯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英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