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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耿玉娃、时海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耿玉娃,时海燕,武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海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开发区秋村段。法定代表人何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耿玉娃,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东罗村村民。被执行人时海燕,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东罗村村民。被执行人武卫东,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商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耿玉娃、时海燕、武卫东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启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