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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凤星、尚秀英等与太康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星,尚秀英,李桂云,李霞辉,李晓玲,李卫红,太康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345号原告:李凤星,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尚秀英,女,汉族,1933年1月14日出生,住太康县。系原告李凤星、李桂云、李霞辉、李晓玲、李卫红之母亲。原告:李桂云,女,汉族,1952年5月15日出生,住太康县。系李凤星之姐姐。原告:李霞辉,女,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太康县。系李凤星之妹妹。原告:李晓玲,女,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系李凤星之妹妹。原告:李卫红,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太康县。系李凤星之妹妹。原告尚秀英、李桂云、李霞辉、李晓玲、李卫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星,基本情况同上。被告:太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建设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聂方华,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太康县人民医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太康县人民医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星、尚秀英、李桂云、李霞辉、李晓玲、李卫红与被告太康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星、尚秀英、李桂云、李霞辉、李晓玲、李卫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星、尚秀英、李桂云、李霞辉、李晓玲、李卫红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星、尚秀英、李桂云、李霞辉、李晓玲、李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李凤星、尚秀英、李桂云、李霞辉、李晓玲、李卫红负担。审判员  李忠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勉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