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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金红与双辽丹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红,双辽丹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红被执行人双辽丹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3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双辽丹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陈金红人民币50000元及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原告陈金红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线索信息。对被执行人现有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完毕,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期间因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根据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3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丛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