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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莱西市武备供销合作社、山东省莱西市供销社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莱西市武备供销合作社,山东省莱西市供销社贸易公司,莱西市朴木供销合作社,山东省莱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225号原告: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莱西市武备供销合作社。被告:山东省莱西市供销社贸易公司。被告:莱西市朴木供销合作社。被告:山东省莱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主体合并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莱西市武备供销合作社、山东省莱西市供销社贸易公司、莱西市朴木供销合作社、山东省莱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1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