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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行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叶世文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496号起诉人叶世文,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收到起诉人叶世文的行政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人称,与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豪公司)签有《参建协议书》,起诉人出资参建由万豪公司开发的一商业楼盘。房屋建成后,万豪公司并未将其参建的商铺登记在起诉人名下并予以交付。其次,万豪公司在未缴纳税费的情况下,将房屋予以产权登记,万豪公司还与某公司恶意串通,虚假交易。同样在未缴纳税费的情况下进行产权过户登记。起诉人认为上海市静安区不动产登记局为上述公司登记不动产行为严重违法。为此于2017年5月22日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寄出《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1、对万豪公司将本市塘沽路XXX号房屋未缴纳税费,便登记办理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2、对上述房屋大部分购房款未支付,虚假开收据、虚假交易等非法转让行为进行查处;3、对原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未依法进行审查,便给予产权登记、过户登记等行为进行查处。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7年6月22日将起诉人申请书转至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2017年8月8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编号为2017-0334-0030号《信访处理告知书》,就其反映信访事项作出答复。起诉人认为该告知书以信访形式答复违法,故针对《信访处理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信访处理告知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所作的信访事项意见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叶世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言耀强审 判 员  冯 玮人民陪审员  董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洁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