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霞、郑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霞,郑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黄霞,女,1980年5月7日出生,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郑海波,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霞与被执行人郑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已经在金融机构作为抵押贷款,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海波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处理贷款抵押财产属于无益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