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秉东和白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秉东,白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2151号原告张秉东,男,汉族,农民,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白雪明,男,汉族,农民,1964年7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秉东与被告白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秉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秉东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秉东承担。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