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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秉东和白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秉东,白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2151号原告张秉东,男,汉族,农民,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白雪明,男,汉族,农民,1964年7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秉东与被告白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秉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秉东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秉东承担。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