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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长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长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厉昌军,杨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长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厉昌军,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杨丽丽,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山东长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厉昌军、杨丽丽、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541618.1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厉昌军、杨丽丽、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山东长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诸城市财政局的应付款300万元,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诸城市财政局处收入1956742元,后案外人张斌提出异议,上述款项实际为张斌所有,要求解除上述查封款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长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厉昌军、杨丽丽、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江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令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