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881号被执行人赵超,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赵超犯盗窃罪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梨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超交纳罚金1000元。现被执行人赵超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