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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安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安兵,陈菊芳,张安,王亦开,潘固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东港街道麒麟街233号。法定代表人黄纪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鸿、严华艇,系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安兵,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菊芳,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安女,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75********,住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塘夹岙中段弄*号。被执行人王亦开,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潘固水,男,汉族,住福建市南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安兵、陈菊芳、王亦开、张安女、潘固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亦开、张安女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峧头坦岙凯虹文景苑2幢204室的房地产,买受人以59.2万元最高价得,该房产涉及银行抵押并无余款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潘固水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新立特公寓5号楼501室的房地产,买受人以79.5万元最高价竞得,经分配,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得执行款5879元,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7年8月28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0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