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全成与宋鹏宇、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成,宋鹏宇,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2民初1221号原告:陈全成,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宋鹏宇,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秦芳,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系被告宋鹏宇之妻。原告陈全成与被告宋鹏宇、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全成、被告宋鹏宇、秦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全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7年7月30日的利息1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30日,二被告因经济困难向我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5分。二被告给付我利息至2015年4月30日,此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宋鹏宇、秦芳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目前无力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鹏宇、秦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全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共计4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宋鹏宇、秦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力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