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延昱、张颖与上海中海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昱,张颖,上海中海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513号原告:李延昱,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张颖,女,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玮杰,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海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齐大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延昱、张颖与被告上海中海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延昱、张颖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