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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保安、何长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保安,何长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保安,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娥(系上诉人何保安之妻),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清,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长安,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灵芝,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保安因与被上诉人何长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57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保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