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保安、何长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保安,何长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保安,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娥(系上诉人何保安之妻),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清,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长安,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灵芝,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保安因与被上诉人何长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57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保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