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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惹吉曲体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惹吉曲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刑初56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惹吉曲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成华检公诉刑诉〔2017〕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惹吉曲体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跃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惹吉曲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惹吉曲体至成都市成华区某某小区内,采用翻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该小区被害人吴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客厅内的一部白色“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4元)、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元)以及一部灰色“ainol”牌MP4(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盗走。后被告人惹吉曲体至成都市某某医院附近时民警挡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全部赃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惹吉曲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惹吉曲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惹吉曲体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惹吉曲体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惹吉曲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从被告人惹吉曲体身上查获的被盗的二部手机以及一部MP4经公安机关扣押现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惹吉曲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惹吉曲体所犯罪行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惹吉曲体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惹吉曲体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惹吉曲体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依法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惹吉曲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月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