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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25

案件名称

彭祖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行政管理(财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彭祖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8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祖芬。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法定代表人:肖捷,部长。彭祖芬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宇、代理审判员胡文利、代理审判员李纬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彭祖芬:其申请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财政部不���公开。彭祖芬不服,向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8月5日,财政部作出财复议[2016]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为彭祖芬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有关国家安全的专项预算及相关资料数据,属于绝密级。财政部在被诉告知书中告知彭祖芬不予公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5月7日,彭祖芬向财政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如下信息:“财政部在2015年度下拨给重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国家安全经费明细账目内容”。同年5月10日,财政部收到上述申请。同年5月31日,财政部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给彭祖芬。彭祖芬不服,于2016年6月17日向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财政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财政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于同年6月21日受理彭祖芬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年6月22日通知原答复部门提交陈述和证据。同年7月1日,原答复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等。同年8月5日,财政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告知书。同年8月12日,财政部向彭祖芬邮寄了被诉复议决定。彭祖芬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财政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另查明,彭祖芬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国家秘密。一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亦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财政部提交的证据及法律依据能够证明涉案政府信息确系国家秘密,财政部据此决定不予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具有事实依据。财政部在被诉告知书中亦向彭祖芬说明了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财政部于2016年5月10日收到彭祖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5月31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彭祖芬,行政程序并无不当。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财政部负责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彭祖芬的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8月5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在合理期限内将该决定送达彭祖芬,被诉复议决定程序亦合法。故彭祖芬关于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财政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彭祖芬的全部诉讼请求。彭祖芬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财政部提交的证据及法律依据,能够证明涉案政府信息和事实依据均系国家秘密,财政部据此决定不予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财政部在被诉告知书中已向彭祖芬说明了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认定事实清楚,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财政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亦合法。因此,彭祖芬关于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财政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彭祖芬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彭祖芬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彭祖芬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被诉告知书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被诉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事实依据。3.被诉复议决定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四条之规定。4.一审行政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5.二审法院拒不依法开庭审理,超过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于2017年3月28日凭空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据此请求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立案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的���键问题是,彭祖芬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根据财政部提供的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财政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财办〔2014〕28号)及附件《财政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的规定,有关国家安全的专项预算及相关资料数据为绝密。因此,彭祖芬申请公开“财政部在2015年度下拨给重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国家安全经费明细账目内容”的涉案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财政部据此决定不予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财政部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向彭祖芬说明了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该被诉告知书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彭祖芬不服被诉告知书,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负责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8月5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彭祖芬,被诉复议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彭祖芬关于被诉告知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诉复议决定违反《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彭祖芬提出二审法院拒不依法开庭审理、超过二审法定的三个月期限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通常应当在收到上诉状���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显然,彭祖芬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彭祖芬的诉讼请求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亦无不当。彭祖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彭祖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文利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