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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朱某等与张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张某,杨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2102号原告:王某。原告:朱某。被告:张某。被告:杨某。原告王某、朱某与被告张某、杨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