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朱某等与张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张某,杨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2102号原告:王某。原告:朱某。被告:张某。被告:杨某。原告王某、朱某与被告张某、杨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