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博文与沈洋、张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文,沈洋,张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317号原告:张博文,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沈洋,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幸福东区。被告:张潇文,女,1992年8月9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幸福东区。原告张博文与被告沈洋、张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博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博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张博文负担。审判员  朱绍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