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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段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50号罪犯段勇,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重庆市梁平县人,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15号,以被告人段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8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监狱表扬、2016年监狱改造积级分子。2014年8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3682分,获得表扬6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