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臧金芳与卞松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金芳,卞松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861号原告:臧金芳,女,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被告:卞松勤,男,成年,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金芳与被告卞松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金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金芳负担。审判员 杜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帅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