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劲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天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三劲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天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2191号原告:中山市三劲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牛角村南强公路边。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村委会马西路36号之二。法定代表人:苏嘉利。原告中山市三劲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9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0日,被告一次向原告购买硅胶编织线,货款共18990元,被告购货后,于2017年4月10日开了一张2017年5月10日的支票,但是支票余额不足以支付货物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被告均不支付。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付款通知书、银行进账单、支票、退票理由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审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曾向原告购买硅胶编织线,并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8990元的支票给原告用于支付货款,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持该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由于该支票账户余额不足而被退票。此后,被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付款通知书》,确认尚欠原告款项18790元,约定于2017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899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完毕,但被告至今没有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899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所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99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劲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