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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竺鹏峰与求定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鹏峰,求定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927号原告:竺鹏峰,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求定梁,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竺鹏峰与被告求定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因原告竺鹏峰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双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