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竺鹏峰与求定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鹏峰,求定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927号原告:竺鹏峰,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求定梁,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竺鹏峰与被告求定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因原告竺鹏峰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双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