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6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邵长敏与麻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敏,麻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024号原告邵长敏,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翟爱玲,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麻金龙,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麻越刚,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系被告麻金龙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敏诉被告麻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长敏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保全费610元,由原告邵长敏承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