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正强、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正强,李伟,李龙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正强(曾用名朱正伟),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志,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朱正强因与被上诉人李伟、李龙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因朱正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正强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朱正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伟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