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霞与白昌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白昌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600号原告:张霞,女,生于1971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叙永镇。被告:白昌均,男,生于1982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兴隆镇。原告张霞与被告白昌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7年8月28日,原告张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