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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家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家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特9号申请人: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团结路与公园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滕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浦和,宜昌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家武,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枝江市。15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奥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家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佳奥公司诉称: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枝劳仲字(2017)第119号仲裁裁决书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其主要理由为:王家武于2015年9月14日被佳奥公司开除,王家武未办理交接手续,应视为自动离职。2015年9月14日之后王家武未到佳奥公司上班,不应再发工资。王家武隐瞒了上述事实,导致裁决错误。王家武答辩称:没有证据证明王家武隐瞒证据,隐瞒证据的举证责任应由佳奥公司承担。2015年9月14日被佳奥公司开除应有王家武本人的签字确认,佳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佳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佳奥公司的开除通知已在2015年9月14日送达至王家武,也未提供王家武的考勤记录。主张王家武隐瞒证据导致裁决错误的,佳奥公司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佳奥公司不能证明王家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佳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宜昌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见成审判员  李建敏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睿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