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伟与黄辉、赵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黄辉,赵晓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533号原告:陈伟,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黄辉,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晓晨,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陈伟与被告黄辉、赵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