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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伟与黄辉、赵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黄辉,赵晓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533号原告:陈伟,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黄辉,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晓晨,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陈伟与被告黄辉、赵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