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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浩与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浩,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29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3295号申请执行人汪浩,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委托代理人姚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胡杰文。原告汪浩诉被告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沪02民终5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浩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不经营,下落不明,无车、无房、无有价证劵。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125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5940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