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河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河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505号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河润,性别不详,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胶南市。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河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河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芳 来源:百度“”